013-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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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3-02-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资产设备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界定和计价。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归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使用人)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名(含简称)、校誉、学校冠名权等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徽、标识、校内道路、房屋及构筑物命名权等的管理,负责学校形象宣传。

(三)科研处负责对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对以学校名义组建的校外产学研基地的管理。

(四)招生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校外培养基地(站点)等的管理。

(五)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等的管理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类等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归口管理。

(六)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工会、党委宣传统战部等部门负责学校资助或授予的各类个人荣誉和称号使用等的管理。

(七)总务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学校产权房房间编号(名称)等的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无形资产内容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以及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无形资产。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章 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

第九条 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

(一)该资产具有使学校获取经济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在发生购置、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时,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第五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拟使用的资产、用途、期限等。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或授予的个人荣誉和称号,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作营利性使用;非营利性使用,不得损害学校名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账,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账务进行核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应用转化前景无形资产的策划推广,评估应用前景和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制定转化策略。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九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设备处审核。

(三)根据处置的无形资产价值按相关流程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根据批复意见按流程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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