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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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2-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应按照先调剂后报废,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方式及报废条件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法修复价值的资产。使用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及《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年限执行。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让、转让,指学校固定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对外捐赠,指学校固定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一)固定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

(二)固定资产质量较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维修费用过高(超过资产原值70%)且无修理价值。

(四)固定资产由于客观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

(五)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且难以改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达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资产处置报批和实物处置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组织资产处置资料的收集,制定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报批、报备等资产处置相关事项。

(三)按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资产实物处置。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财务账目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拟处置资产的相关票据。

(二)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三)做好资产处置收支管理及财务账目调整相关工作。

(四)做好资产处置后的财务账目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业务按《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负责资产处置审核和技术鉴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三)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账等相关资料,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二)将拟处置资产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实物处置。负责拟处置资产在审批及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确保拟处置资产实物与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账对应一致。

(三)落实资产实物处置的执行,负责对处置资产拆除、搬运等实物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管,避免对学校其它资产造成损害。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依据《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植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按现行规定审批外,还应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向市国土局、房管局、绿化局和交管局等相关地方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或紧急项目的资产处置,按学校和集团公司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流程和批准的处置方式组织进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十七条 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附拟处置资产明细表),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上报的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并进行鉴定。对于归口管理部门无法鉴定的,由资产归口部门联合资产使用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可以调剂使用的或有修复价值的资产不得进行报废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应从严控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考技术鉴定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审核。

(三)资产设备处依据固定资产价值和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鉴定意见,全面审核待报废资产状况,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材料,逐级上会报批。

(四)资产设备处按照审批意见,组织使用单位提报OA流程进行审签。审签结束后,组织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活动。

(五)资产使用单位配合资产设备处对处置资产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引导,资产设备处协助收购方将回购款项如数交至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相关票据作为存根留存。

(六)资产使用单位将纸质盖章版处置资产资料提交至资产设备处汇总,资产设备处汇总后移交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公用车辆到期报废,应按照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教育子集团办公室,统一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报废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特定事项的报废、报损需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或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他可以证明特定事件的会议决议纪要。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销账:

(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二)处置的固定资产被申请单位私自变卖的,或原因不明丢失的。

(三)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相符。

第二十二条 处置资产的账务处理。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根据处置资产的记账依据,同步注销已处置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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