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日期:2023-02-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学校资产,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掌握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全、完整、完好。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学校利用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校各单位利用创收收入及其他收入获得的固定资产也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不论价值大小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四)对达不到以上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列为低值耐用品。一般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设备类或单位价值200元以上的家具类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等。

(五)低于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低值耐用品,按《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

1.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餐厅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锅炉用房等。

2.建筑物包括体育场、广场、道路、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

3.附属物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1.教学仪器、设备。

2.教学模型。

3.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广播电视设备、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等。

4.印刷设备,包括复印设备、油印设备、影印设备、打字设备等。

5.文艺体育设备。

6.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等。

7.通讯设备,包括电话通讯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

8.卫生医疗设备。

9.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轿车、摩托车、巡逻车和办公用自行车。

(三)通用设备

1.办公及学生用家具,包括各类购置或自制家具以及为专用设备配置的家具(不含与专用设备不可分离的部分),装具等。

2.锅炉及原动机。

3.后勤用金属加工设备包括车床、锻造设备和焊接设备等。

4.起重输送设备。

5.通用机械,包括泵、风机、气动工具等。

6.行政事务类设备,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行政办公事务用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院(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固定资产价值原有记录有误的。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处为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资产设备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资产采购、验收、处置等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二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及主要职责:

(一)管理范围

1.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单位(行政教辅、二级学院)党政办公用房、行政部门办公设备(家具)、艺术品、陈列品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2.资产设备处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教辅部门及二级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室使用权的归口管理(调剂分配、使用监督、功能变更等业务)。含一般教室、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制图教室、画室等;协助资产设备处开展教学类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4.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类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与项目论证的归口管理;协助资产设备处开展科研类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5.就业创业处负责学校大学生孵化园等创新创业基地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及各单位的图书、期刊、音像资料、电子资源、图书专用设备等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7.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植物、水电管网、消防、安防类、中央空调及分体空调、教师公寓、教师及学生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后勤服务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及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教室及实验室等家具类资产的维护、维修及报废的归口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装修改造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后勤保障类资产的购置计划与项目论证;负责协调、监督对接物业公司与商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权益。

8.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专业机房、标准化考场、教学类(管理类)应用软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信息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9.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资产的归口管理(购置计划、调剂分配、使用监督、功能变更、报废报损等业务)。

10.集团物业公司和商业公司等校外单位负责对集团和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接受学校归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订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由一位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专兼职均可)负责本归口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

3.对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协助资产设备处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4.根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报废、报损情况,提出固定资产配置、报废、报损等资产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一级、二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指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配合学校资产清查工作。

(四)按照学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统计数据。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固定资产的财务账目管理。

(二)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反映学校固定资产价值总值,定期与资产设备处核对实物账目,做到财务账和实物账相符。

(三)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核销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学校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四)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由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向教务处、科研处、资产设备处、总务处、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等归口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归口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购置计划。

(二)图书购置,由图书馆负责组织专业教学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图书购置计划。

(三)网络建设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由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需要提出购置计划。

(四)办公及后勤设备购置,由各院(部)提出专项申请计划,在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及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调查论证后,提出购置计划。

(五)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根据批复意见,由财务处汇总,提报教育子集团、集团审批,按集团批复的年度预算,由各归口部门按学校申购流程及相关规定,组织执行相关资产的购置工作。

(六)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的采购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各部门提交购置申请,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按照《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申购管理办法》以及集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验收程序:

(一)初级验收: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并做好初验记录。

(二)校级验收:由集团公司招采中心等采购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设备处、集团资产监管部等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校级验收报告;

(三)资产入账:由资产使用单位按资产实物信息录入资产系统(资产实物名称、型号与发票、合同、清单有偏差时,应以实物为准);

(四)入账审核:资产设备处依据校级验收报告(附销售合同、发票、销货清单、立项材料等)审核后,出具验收单;

(五)财务支付:财务处依据验收单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基本要求:

(一)查验所购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检查所购固定资产的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对所购固定资产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四)外观检查是否破损、污染,噪声、排放等安全指标是否达标。

第二十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人、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固定资产若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由供应链公司按合同向供货单位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六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保养、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流程按《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准动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设备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二)部门负责人变动时,应在资产设备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部门资产交接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三)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部门,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认定,资产设备处审核,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

处置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设备处严控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处置流程按照《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设备处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分类账、分户明细账。

(四)各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片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使用单位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经使用单位、资产设备处有关人员依据购货合同、发票或报废手续等材料作为记账依据审核后,登入资产账套。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同意,经资产设备处批准,登入资产账套。

第九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全校资产盘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进行盘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台账,做好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物、卡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 学校对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办法、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管理不善或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自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的使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单位经费使用等处罚;对丢失、人为损坏固定资产、擅自处置(转让)固定资产、未经批准用学校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使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涉及资产管理制度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原华信集团固定资产监管制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东校区)     邮编:451150